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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01 09:38:00 作者:智源环保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逾期未开展验收工作或验收不合格且未停产整改的,“未验先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2020下半年,环境部印发了《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进一步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力度,推动监管制度化、常态化。《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也已发布,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的年度重点监管工作。《行动计划》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围绕“质量”和“落实”两个方面开展监管。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开展环评文件复核、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开展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抽查;针对规划环评,开展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落实情况抽查;针对排污许可,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情况和执行情况抽查。
政策法规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提交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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