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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1 00:09:00 作者:智源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是。已于2002年2月1日失效,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替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令3号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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