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安徽 合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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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13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意见修改完善、14准备和编制其它排污许可申请相关的技术文件等工作、15其它相关工作。《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又明确了排污者责任,排污许可证怎么办理,强调守法激励、惩戒;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5项制度。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蚌埠排污许可证,应当在本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