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 所在地区: | 安徽 合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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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阜阳环保验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工程环保验收公司,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环评自主验收公司,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