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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是。已于2002年2月1日失效,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替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令3号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排气筒数量、位置及高度;主要噪声源的防噪降噪设施;辐射防护设施类别及防护能力;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等。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环保自主验收,排放口数量及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环保验收检测,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蚌埠环保验收,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