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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时验收报告和意见是谁写?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工程环保验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验收报告等。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与污染治理同步进行
“三同时”制度强调项目主体工程必须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投产使用,这就保证了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过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对污染进行治理同步进行,而且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产,这样就保证所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能够及时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予以治理,将污染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焚烧飞灰中监测的必要性
焚烧废气中的类在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过程中绝大部分被除尘器截留下来进入到飞灰中。在飞灰固化后的监测项目中是目前入场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却是验收监测的必测项目,环保自主验收报告,不仅可以通过固化后的水映固化情况和焚烧炉的运行情况,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而且可以通过固化后飞灰中水平提示填埋场的运行风险。多个项目的验收监测数据显示,固化后飞灰中含量差异较大,合肥环保验收,有的低至1ngTEQ/kg,有的高达66100ngTEQ/kg,如果监测结果较高,需提示业主注意焚烧运行和固化方案的调整。GB18598—2001的入场指标中未包括类,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含量低于3μgTEQ/kg则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虽然危废填埋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层要求的渗透系数不同,但高达66.1μgTEQ/kg的飞灰进入危废填埋场对环境存在的潜在危害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